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