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林啓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啓仁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林啓仁(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甚明。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4)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至8),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09年12月9日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親自簽名捺印同意聲請定刑,有上開調查表附卷可參,則本件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9年3月),附表編號1至4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5至8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故本件應於有期徒刑5年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5至8之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各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然而審酌受刑人除多次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又多次販賣毒品,助長社會上毒品之流通,影響國人身心健康,且先前定刑已得相當之寬減,是為各罪之整體非難評價後,貫徹前揭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05/22108年3月14日15時4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8/07/2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040號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507號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0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857號108年度簡字第6401號108年度審簡字第2175號判決日期108/10/22108/11/29108/12/12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857號108年度簡字第6401號108年度審簡字第217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1/19108/12/24108/12/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09年執字第301號新北地檢109年執字第732號臺北地檢109年執字第484號編號1至4前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2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經本院駁回受刑人抗告而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1月犯罪日期108/02/15107/12/12108/01/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毒偵字第2955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647號等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64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06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47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473號判決日期109/01/10109/09/29109/09/29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06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47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47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2/26109/10/29109/10/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45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565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565號編號1至4前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2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經本院駁回受刑人抗告而確定)編號5至8前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駁回受刑人上訴而確定)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1月犯罪日期108/04/16108/04/3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647號等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64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47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473號判決日期109/09/29109/09/29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47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47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0/29109/10/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565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565號編號5至8前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駁回受刑人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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