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5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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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5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5816號債權人馬○○住○○市○里區○○○街000號2樓債權人馬○○住同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楊○○住同上債務人馬○○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號調解筆錄正本,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勞保、保險與郵局存款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