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曉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莊曉燕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5年度偵字第25544號),有卷內其前案紀錄表可稽。而扣案如附表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此經本院查閱偵查卷宗無誤,參照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附表:
┌──┬──────┬──┐│編號│藥品│數量│├──┼──────┼──┤│1│Liponsaure-│1盒│││ratiopharm││││││││││││││├──┼──────┼──┤│2│L-Carnitene│1盒│││││││││││││││││├──┼──────┼──┤│3│Laboratoires│1盒│││Filorga,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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