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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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二00七)融民初字第三一六八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暨業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
二、前開生效證明書及公證書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三、聲請人甲○○現住所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