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而確定在案,於95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97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97年8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8月5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513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8月3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7月28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