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34號聲請人 蔡素琴 上列聲請人蔡素琴因與相對人 洪文明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素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洪文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本票正本。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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