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一所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乙○○」、「李」之署押、如附表二編號逮捕通知書之簽收人收執聯、於如附表二所示除編號逮捕通知書之簽收人收執聯外,其餘文書上偽造之「乙○○」署押及指印,均沒收。
事實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後經上訴,惟為台灣高等法
院駁回上訴而確定,並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嗣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假釋出監,仍不知悔改,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十五時五十分前某日(仍在假釋期間),行經台北市○○區○○○路與長安西路口之中山市場內,拾獲乙○○之汽車駕駛執照(乙○○於九十年五月十日遭不詳人士竊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入己,復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十五時五十分起至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十七時二十分許止,於騎乘機車、駕駛自小客車或徒步行走,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而遭交通警察舉發時,為卸免罰責,竟冒稱己為乙○○,或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六(編號一為假釋期間所犯)、編號八至十五、編號十八、十九交通警察出示之一式四聯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中之三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或偽簽「乙○○」或偽簽「李」(採複寫方式一次簽三枚),或於附表一編號七、十六、十七交通警察出示之新式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由值勤員警掌上型電腦列印出)存根聯上偽簽「乙○○」署押一枚(偽簽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文號、違規時間、事由、偽簽「乙○○」或「李」署押之枚數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偽造足以表明違規人係乙○○,及乙○○已收受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通知單無訛等意思之私文書,持以行使,交與開單員警收執轉呈該管單位,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及交通主管機關對於交通事件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其於九十年七月五日飲酒後,仍駕駛自小客車,經
警於同日凌晨零時四十分為其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六九毫克,甲○○為免刑責及交通罰則,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接續在交通警察為其測試之酒精測試單上偽簽「乙○○」署押一枚,又於員警以其涉刑法公共危險罪偵查時,接續在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夜間訊問同意書、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中山分隊訊問筆錄上,偽造乙○○之署押及按捺指紋於上(詳如附表二),均足以生損害於偵審機關對於前開案件偵審之正確性及乙○○。嗣乙○○於九十年八月三日至監理站辦理補發駕駛執照,始知有人冒名簽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另於收受檢察官上開公共危險案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九九號偵辦)開庭通知而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前往應訊時,始悉遭冒名應訊,後經查詢甲○○違規時駕駛車輛之車主,始循線查獲甲○○。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核與證人乙○○、張世
育於本件警訊、偵查中,及證人乙○○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九九號偵查中所述相符,此外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附表二所示之酒精測試單、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夜間訊問同意書、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中山分隊訊問筆錄可參。再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分為舊式及新式二種,舊式為一式四聯,僅交其中三聯予違規人以複寫方式簽名,新式乃員警以掌上型電腦列印為二式四聯,一式橫式(分移送聯及回覆聯),一式為直條式(分通知聯及存根聯),交直條式之存根聯由違規人簽收後,由值勤員警交回舉發單位存查,橫式之移送聯及回覆聯無庸交違規人簽收,若違規人已簽收,則橫式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會列印「已簽收」,若違規人拒收或拒簽,則會列印「拒收」或「拒簽」等情,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北市警交字第○九二三四九○四八○○號函及本院電話記錄在卷可稽,堪認如交通警察簽發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係舊式,違規人會於一式四聯中之三聯以複寫方式簽名,如為新式僅會在直條式之存根聯一聯簽名。綜上所述,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㈠核被告侵占乙○○駕駛執照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㈡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偽簽「乙○○」姓名,不待依據習
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乙○○」名義出具領收受通知聯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於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是以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簽「乙○○」或「李」之署押,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附表一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偽造署押之犯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一部;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先後如附表一所示之十九次行使偽造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屬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㈢另按文書為表現足以證明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或事實,或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
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亦即須具有法律效果之意思表示,查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書、夜間詢問同意書,均係警局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一百條之三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之事項,及第八十八條、第八十八條之一規定得逕行逮捕(拘提)之情形,據以告知或通知被告使其得為刑事訴訟法相關權利之主張而已,此種告知或通知,性質上屬觀念通知,並不生法效意思,尚與刑法所規範之文書有別,被告縱有偽造署押於其上,亦與刑法偽造文書罪不該當。另依卷附酒精濃度測定單資料所示,其製作權人為執勤員警,被告在其上之「被測人」欄上簽名,僅係表明被測人為何人且對該測試結果無異議而已,故一般交通違規人於執勤警員製作之酒精濃度測定值資料上之「被測人」欄上簽寫姓名,亦非表示收到該測定值之意思。是以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文書上,偽造被告名義之署押及按捺指印,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不另構成偽造文書罪。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詢問筆錄、酒精濃度測試紙、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書、夜間詢問同意書上之各該多次偽造署押行為,乃基於逃避刑責動機係以單一犯意接續多次為偽造署押之行為,侵害單一法益,應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非字第十號判決參照)。
㈣被告所犯前開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應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㈤被告上開偽造署押之犯行(即事實欄之犯罪)及自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至九十
一年十月十四日止之行使偽造文書犯行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此部分之犯行與公訴人已起訴且經本院論罪之行使偽造文書、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或有牽連犯,或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㈥按「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前項犯
罪,::,其判決確定在假釋期滿後者,於確定後六個月以內,撤銷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後經上訴,惟為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並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嗣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假釋出監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假釋出獄後之假釋期間,再故意犯本件行使偽造文書之罪,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依前開條文規定,其上開假釋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六個月以內應撤銷,依上,其上開徒刑即尚未執行完畢,檢察官認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即執行完畢,並認本件構成累犯,尚有誤會。
㈦爰審酌被告,於交通違規及因酒醉駕車為警查獲後,為逃避罰責,而行使偽造私
文書及偽造他人署押之犯罪動機、於假釋期間內,不思悛悔,再度犯罪,及其各該犯罪之目的、手段、對被害人及國家、社會法益所生之危害,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附表一所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單所偽造之「乙○○」
或「李」名義之簽名,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如附表二除編號逮捕通知書之簽收人收執聯外,餘文書上偽造之「乙○○」署押及指印,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附表二編號逮捕通知書之簽收人收執聯為被告所有,且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宣告沒收,附表二編號逮捕通知書之簽收人收執聯既已宣告沒收,其上偽造之「乙○○」署押及指印,即無庸重複諭知沒收。至附表一所示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附表二除編號逮捕通知書之簽收人收執聯外,均交警察機關收執,非被告所有,自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
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附表一:
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文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年六月二十四日
北市警交大字第ABW465970號②違規時間: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十五時五十分③違規地點:台北市○○路○段④違規事由:併排停車⑤所駕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⑥於「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簽寫:「李」叁枚(以複寫方式一次簽叁枚)⑦舉發單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交通分隊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文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年七月五日北市
警交大字第ABW123213號②違規時間:九十年七月五日零時四十分③違規地點:台北市○○○路、長安東路口④違規事由:酒精濃度達○.六九毫克仍駕車⑤所駕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⑥於「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簽寫:「乙○○」叁枚(以複寫方式一次簽叁枚)⑦舉發單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中山分隊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文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年九月七日北市
警交大字第ABW808267號②違規時間:九十年九月七日二十時十五分③違規地點:台北市○○○路、敦化南路路口④違規事由:行人違規⑤於「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簽寫:「乙○○」叁枚(以複寫方式一次簽叁枚)⑦舉發單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文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北
市警交大字第ABW712218號②違規時間: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十三時三十分③違規地點:台北市○○○路、南海路口④違規事由:行人違規⑤於「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簽寫:「乙○○」叁枚(以複寫方式一次簽叁枚)⑦舉發單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文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北
市警交大字第ABX113723號②違規時間: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十九時三十二分③違規地點:台北市○○街、臨江街口④違規事由:無照駕駛⑤所駕車號:0000000號機車⑥於「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簽寫:「乙○○」叁枚(以複寫方式一次簽叁枚)⑦舉發單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文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北
市警交大字第ABX019604號②違規時間: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十一時二十五分③違規地點:台北市○○路○○巷④違規事由:未戴安全帽⑤所駕車號:0000000號機車⑥於「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簽寫:「乙○○」叁枚(以複寫方式一次簽叁枚)⑦舉發單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張犁派出所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文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市警交大字第A8E200411號②違規時間: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十六時五十二分③違規地點:台北市○○○路與信義路路口④違規事由:不按遵行方向行駛⑤所駕車號:0000000號機車⑥於通知單上簽寫:「乙○○」壹枚⑦舉發單位:交通警察大隊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文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一年一月七日北
市警交大字第ABX543813號②違規時間:九十一年一月七日九時三十分③違規地點:台北市○○○路○段、新生南路④違規事由: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馬路⑤於「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簽寫:「乙○○」叁枚(以複寫方式一次簽叁枚)⑦舉發單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文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北
市警交大字第ABX075631號②違規時間: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十三時五十七分③違規地點:台北市○○○路、安和路口④違規事由: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⑤所駕車號:0000000號機車⑥於「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簽寫:「乙○○」叁枚(以複寫方式一次簽叁枚)⑦舉發單位:交通警察大隊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文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北市警交大字第ABW680193號②違規時間: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十二時七分③違規地點:台北市○○路○段、康寧路三段④違規事由: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⑤所駕車號:0000000號機車⑥於「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簽寫:「乙○○」叁枚(以複寫方式一次簽叁枚)⑦舉發單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交通分隊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文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
日北市警交大字第ABX513880號②違規時間: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十二時五十五分③違規地點:台北市○○○路、敦化南路口④違規事由:未戴安全帽⑤所駕車號:0000000號機車⑥於「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簽寫:「乙○○」叁枚(以複寫方式一次簽叁枚)⑦舉發單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文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北市警交大字第ABX633485號②違規時間: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十八時三十五分③違規地點:台北市○○○路④違規事由: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⑤所駕車號:0000000號機車⑥於「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簽寫:「乙○○」叁枚(以複寫方式一次簽叁枚)⑦舉發單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文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北市警交大字第ABX212108號
②違規時間: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九時五十五分③違規地點:台北市○○○路、南京東路口④違規事由:行人違規穿越車道⑤於「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簽寫:「乙○○」叁枚(以複寫方式一次簽叁枚)⑥舉發單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警備隊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文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北
市警交大字第ABX758171號②違規時間: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十七時二十五分③違規地點:台北市○○○路○段④違規事由:行人穿越道臨停⑤所駕車號:0000000號機車⑥於「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簽寫:「乙○○」叁枚(以複寫方式一次簽叁枚)⑦舉發單位:中正第一分局警備隊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文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北市警交大字第ABX877094號②違規時間: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十六時四十二分③違規地點:台北市○○○路、愛國東路口④違規事由:安全帽未扣⑤所駕車號:0000000號機車⑥於「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簽寫:「乙○○」叁枚(以複寫方式一次簽叁枚)⑦舉發單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文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
日北市警交大字第A3M509852號②違規時間: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十一時三十四分③違規地點:台北市○○路與龍江路口④違規事由:行人穿越道有行人通行,不暫停讓行人先行⑤所駕車號:0000000號機車⑥於通知單上簽寫:「乙○○」壹枚⑦舉發單位:交通警察大隊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文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北
市警交大字第AII100922號②違規時間: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十七時五十五分③違規地點:台北市○○路○段與基隆路口④違規事由:持汽車駕照駕駛重型機車⑤所駕車號:0000000號機車⑥於通知單上簽寫:「乙○○」壹枚⑦舉發單位:交通警察大隊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文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北市警交大字第ABX940110號②違規時間: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十二時二十分③違規地點:台北市○○路○○號前④違規事由:未緊繫安全帽扣環⑤所駕車號:0000000號機車⑥於「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簽寫:「乙○○」叁枚(以複寫方式一次簽叁枚)⑦舉發單位:松山派出所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文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年十月十四日北
市警交大字第ABY504365號②違規時間: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十七時二十分③違規地點:台北市○○○路○段○○○號④違規事由:行人違規穿越馬路⑤於「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簽寫:「乙○○」叁枚(以複寫方式一次簽叁枚)⑦舉發單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附表二:
┌──┬────────────────────────────────┐│編號│文件名稱及偽造之署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中山分隊九十年七月五日凌晨一時十分詢│││問筆錄上偽「乙○○」名義之簽名壹枚、指印玖枚。│├──┼────────────────────────────────┤││同右分隊序號四二三三、案號○六五四號之酒精濃度測試紙上偽造之「李│││欣泰」名義之簽名壹枚、指印壹枚。│├──┼────────────────────────────────┤││同右分隊凌晨一時告知刑事訴訟上權利之權利告知書上偽造之「乙○○」│││名義之簽名壹枚、指印壹枚。│├──┼────────────────────────────────┤││同右分隊徵求是否同意之夜間訊問之同意書上偽造之「乙○○」名義之簽│││名壹枚、指印壹枚。│├──┼────────────────────────────────┤││台北市通警察大隊逮捕通知書(一式三聯,一聯交簽收人收執,另二聯附│││卷移送)上偽造之「乙○○」名義之簽名叁枚(以複寫方式簽寫)、指印│││叁枚(分別按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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