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0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志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冠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昌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叁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另對鄒昌興請求給付積欠工資部分,因聲請人主張之請求原因事實係受僱於債務人冠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鄒昌興僅為該公司負責人,其本身尚非僱傭契約之當事人,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予。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