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添旺上列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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