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家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簡字第10號原告 陳威銘
陳秀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趙素美 被告 陳金綠
陳金坐陳金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昆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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