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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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7年
5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3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96年11月9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488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96年12月7日判決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7年8月29日,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45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97年9月23日確定,上開二罪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7年5月8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98年9月7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3月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411號函、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