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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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30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俞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7年9月26日21時25分許,在彰化縣○○鄉○○路○段○○○號前,見其父 邱舜嚴 與告訴人楊麗珠在住家門口前烤肉喝酒,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前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不要臉」、「沒有人看過這麼不要臉的女人」、「幹你娘我今天就是要讓街頭巷尾都知道」(臺語)等語,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達成調解,並由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