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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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楊殿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俊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若無力繳納,可敘明理由於7日內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逾期不繳或未聲請訴訟救助,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