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黃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捌仟玖佰柒拾元㈡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玖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玉梅於民國93年11月17日簽立住宅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各一紙,向債權人借款(1)205萬元正(2)200萬元,並於民國93年12月10日交付款項,借款期限為30年,並有利息之約定,按年息(1)2.417%(2)2.375%計算,以每個月為一期,分360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詎上項借款債務人僅繳償至民國103年9月6日、9日止,尚共積欠本金3,208,763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玉梅│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417%│││178897││月7日起│││││0元│││││├──┼───┼─────┼──────┼──────┼───────┤│002│新臺幣│黃玉梅│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375%│││141979││月10日起│││││3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玉梅│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8897││0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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