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21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慶榮於民國93年9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8萬元,約定年利率百分之15,本息自撥款日起,一月一期,分36期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借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債務人僅繳款本息至94年5月12日後即未再予履約,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至此,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綜上所述,債務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