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659號聲請人宏維會計師事務所賴佳誼相 對人 斯維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51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30號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72號裁判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7,016元、證人旅費1,060元、第二審裁判費338,760元,合計576,83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聲請人於第一審敗訴確定及於第二審撤回起訴部分之裁判費17,335元,應由聲請人負擔,爰不予列入計算,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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