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伊璦 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1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之配偶已去世,獨自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與子女與母親租屋居住,領有租金補助每月新台幣(下同)3,200元。
次查,債務人長子許○銘為民國86年次,因為考量債務人經濟負擔重,104年休學曾打工,並當補充兵,現因照顧債務人罹癌之父親,尚未復學。債務人長女許○瑄為00年0月生,目前就讀國中三年級,領有社會局補助金每月2,695元(家扶基金會補助金因有其審查補助標準,爰不予列計),日後有升學高等教育計畫。另查債務人稱其父甲○○罹患癌症,領有重大傷病卡,與母親分居,每月僅有3,000元老人年金收入,需債務人扶養,經本院查詢稅務電子閘門系統之結果,債務人之父確無所得資料,堪認其父確有被扶養之必要。再查,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0月起任職於波特嫚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據104年11月至105年4月薪資單計算,加計年終獎金之平均數,平均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為22,263元,加計租金補助,以及長女社會局補助金後,共計為28,158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債務人105年4月29日陳報狀、薪資單、本院105年8月17日債務人到院調查筆錄、債務人父親稅務閘門查詢資料、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2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中國信託人壽保單解
約金約11,535元(國泰人壽保單查無解約金),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到院稱自陳女兒補習費加上生
活雜費,每月至少9,000元,核以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要屬合理。此外,其他必要費用包括房租4,000元,另本院認其個人必要生活支出與分攤之父親扶養費分別宜以9,500元、1,500元為上限,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8,158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每月4,2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100%│4200│├──────────┼──────┼─────┼──────┤│債權總額│4,440,534│每期金額│4200│├──────────┼──────┼─────┼──────┤│清償成數│約6.8%│清償總額│302,4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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