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636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之法律關係究為票據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若為票據關係,依所附支票影本載有受有假處分,若為其他法律關係,則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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