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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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4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丁彥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零壹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