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30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務人 林廷陽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玖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