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郵政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後,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三八
二五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
七七三八號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執行。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
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相對人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
,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三八二五二號執行事
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經本院調取上述執行卷宗及94年雄簡字第七七三八號第三人
異議之訴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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