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對相對人所發高雄社東郵局
第三三五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
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催告相對人間給付租金等,以高雄社東郵局第
335號存證信函通知對相對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
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
件信封、相對人身分證影本各1件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
閱相對人戶籍謄本1件核對無誤,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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