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簡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簡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簡聲字第177號聲請人 周聰來
周陳玉英 許文河 黃正標 王育鵬 陳阿香 黃甄瑜 黎昌宇 黃益民 相對人 王華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優先承買之通知,惟相對人已遷出國外,且經聲請人對其國外址送達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件資料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70年8月19日出境,並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且其國外址亦無法送達。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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