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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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84號原告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李志成 律師複代理人 黃維倫 律師被告台灣波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風興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渝清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良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自送被告,自留回證:
(一)本件系爭化學桶槽櫃置放於原告處,係由何人與原告簽訂契約?
(二)對傑信公證有限公司就系爭化學桶槽櫃洩漏事件出具公證查驗初勘表暨結案函、被告106年3月27日民事陳報狀、被告106年4月14日民事陳述意見狀之意見。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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