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7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76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吳忠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叁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其中壹拾陸萬玖仟玖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每次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