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民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黃國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6至10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更正為「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248、467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
405、1596號、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5號」;附表編號12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424、9425、12205號」;附表編號14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231、12011、13674號」;附表編號16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4859號、106年度偵字第16887號」;附表編號1至14之「備註」欄,均應更正為「編號1至14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75號定應執行刑6年4月,本署分110年度執更字第596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2、5、7至11、13至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3至4、6、12、1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乙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並審酌被告於短期間內多次犯施用毒品等罪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聲字第237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4月,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等事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茍經檢察官聲請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即謂與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不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9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判決亦同此意旨)。
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與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信旗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崴瀚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01/27105.04.13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6/05/2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臺北地檢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3號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9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633號106年度簡字第2538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93號判決日期106/06/30106/12/08107/02/08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633號106年度簡字第2538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93號判決日期106/08/01107/01/03107/04/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57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09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431號編號1至14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75號定應執行刑6年4月,本署分110年度執更字第596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05/13106/05/13105.12.05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454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454號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248、467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05、1596號、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390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390號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判決日期107/01/30107/01/30107/02/13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390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390號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判決日期107/05/09107/05/09107/05/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876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877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45號編號1至14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75號定應執行刑6年4月,本署分110年度執更字第596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06.02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105/10/25105/11/0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248、467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05、1596號、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5號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248、467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05、1596號、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5號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248、467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05、1596號、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判決日期107/02/13107/02/13107/02/13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判決日期107/05/09107/05/09107/05/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87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87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87號編號1至14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75號定應執行刑6年4月,本署分110年度執更字第596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6/04/05106/05/29106.06.09-11日、13日上午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248、467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05、1596號、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5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51號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424、9425、122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107年度審簡字第690號108年度上易字第450號判決日期107/02/13107/04/19108/06/25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107年度審簡字第690號108年度上易字第450號判決日期107/05/09107/05/15108/06/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87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03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959號編號1至14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75號定應執行刑6年4月,本署分110年度執更字第596號編號131415罪名詐欺毀棄損壞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05/10105/11/30-105/12/2597/03/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663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231、12011、13674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51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7233號107年度易字第418號109年度簡上字第467號判決日期108/12/04108/12/26109/06/24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7233號107年度易字第418號109年度簡上字第467號判決日期108/12/31109/02/04109/06/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82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978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217號編號1至14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75號定應執行刑6年4月,本署分110年度執更字第596號編號16(以下空白)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11/22-105/11/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68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808號判決日期110/03/30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808號判決日期110/05/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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