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強制工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在案。
二、茲聲請人認被告僅係未經許可持有手槍一把,尚無重大之社會危險性,宣告強制工作三年,不符比例原則,其強制工作之執行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故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