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被告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偽文書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均詳如附表所示,且均已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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