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聯成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泰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間因102年建字第2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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