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職參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職參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3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第三人黃素玲被告鄭安展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32號被告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素玲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鄭安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第三人即黃素玲提供帳戶供被告存放犯罪所得,將帳戶查扣,聲請本院沒收(詳起訴書理由欄),本院於準備程序詢問黃素玲,黃素玲表示對該帳戶之沒收非無異議(本院卷第160頁)。故黃素玲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件黃素玲參與本案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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