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7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原告 吳灃展 被告 邱彥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4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彥豪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因原告吳灃展與被告已達成調解而撤回告訴,此有本院彰化簡易庭調解筆錄及原告所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以107年度交易字第41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狀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顧嘉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