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3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温德翔
温曾玉梅
一、債務人温德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第一項之給付、督促程序費用,如對債務人温德翔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温曾玉梅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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