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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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7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石克臺 相對人即債務人先迪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珮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秋絹
廖權成
一、債務人先迪利有限公司、吳秋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捌拾萬零柒佰零陸元及美金壹拾捌萬柒仟柒佰零貳元肆角伍分,及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廖權成應於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之範圍內與其餘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