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79號原告 柯蓉言 被告 林宏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鄭新後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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