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張美雲 被告 吳仁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壢交簡字第27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吳芙蓉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雯芳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