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何應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黎娜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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