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福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福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菖貿易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