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15號原告 范純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正明蘇麗華 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捌仟玖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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