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1號原告 吳美霞 訴訟代理人 董俞伯 律師被告 劉夢雲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本院108年度桃簡字第253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張博鈞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