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8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明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