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許瑞權附件:
一、預納必要費用4,420元。
二、提出法定程式之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扶養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憑證。
三、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說明目前是否仍依約履約中。
四、請具體說明在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在協商成立當時,聲請人的薪資收入及相關必要支出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提出說明在協商成立之後,還款情形為何?
七、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八、聲請人之配偶之近2年之薪資所得證明(含年終獎金、不休假獎金等)、稅捐資料、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勞、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及子女 陳彥妃 之財產歸屬資料。
九、聲請人及配偶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無扣繳憑單者,應提出工作單位出具之全年收入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目前有無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之中,如有,請臚列法院及其案號。並請就聲請「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停止」之保全處分陳明具體事由及提出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