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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