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高昭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04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下午2時4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柒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之違約金
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 官田幸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