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0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6號民事判決確定,其第1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何明昌附表:(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一│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9,250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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