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91號參加人 賴美珍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 詹入宇 與被告 陳怡雯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