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48號原告 謝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志河 間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