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原告 黃韓鑫 被告 邱子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法官林建良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