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原告 黃騰賢

訴訟代理人 郭志清

被告唐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忠村

訴訟代理人 施梅君

賴柏融

黃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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