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55號

原告方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智源

原告 林瑞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 杜武昌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

,應繳納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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