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55號
原告方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智源
原告 林瑞 和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 杜武昌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
,應繳納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崇文